博州政发〔2021〕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综保区、景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新政发〔2021〕18号)有关要求,自治州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水平。现就加快实施全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体会议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部署,建立博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精细化的环境管理,推动全州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㈡基本原则。
1.分类管控,差别准入。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划定三类环境管控单元,制定博州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
2.统筹协调,州县共建。按照州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共同建设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博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3.因地制宜,动态更新。“三线一单”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更新调整发布。结合博州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调整,配合自治区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㈢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州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况,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数据信息应用机制和共享系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显著进展。
——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基本要求,对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管控,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环境质量底线。全州博尔塔拉河、精河两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10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100%;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市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国家二级空气质量标准,且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州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较大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管控。
——资源利用上线。强化节约集约利用,持续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消耗等达到国家、自治区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积极推动区域低碳发展。
到2035年,全州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状况,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美丽博州。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㈣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州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51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优先保护单元24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水源涵养区、防风固沙区、土地沙化防控区、水土流失防控区等一般生态空间管控区。
重点管控单元14个,主要包括城镇建成区、工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工业聚集区等。
一般管控单元13个,主要为除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它区域。
㈤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等方面明确相关要求,建立全州总体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51个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严格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优先开展生态功能受损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活动,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依据更新、废止或失效时,相关管控要求及时更新调整。
三、“三线一单”实施应用
㈥加强规划衔接应用。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相关立法、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等方面,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
㈦规范开发建设活动。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在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规划环评工作要以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具有建设项目审批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审批的重要依据,从严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内的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应优化空间布局、主动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应依法依规履行手续,强化减缓生态环境影响和生态补偿措施。
㈧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重要依据,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逐步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组织开展优先保护单元的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切实加强重点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保障。
㈨强化生态环境监管。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把“三线一单”作为监督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依据,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环境监管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点内容,推进生态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智能化。
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三线一单”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由州生态环境局牵头,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博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开展“三线一单”更新调整。
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进行调整,所涉及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确需更新的,州生态环境局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组织对“三线一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保障措施
(十一)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线一单”实施的主体,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州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三线一单”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州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及时更新“三线一单”相关文件和数据信息,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实施应用。
(十二) 强化技术支撑。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牵头组织开展“三线一单”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实施应用。州财政根据年初预算安排,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财政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评估和更新调整工作。
附件: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管控单元图
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
4.克奎乌—博州片区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
5.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附件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管控单元图
附件2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管控单元汇总表
县(市)
单元数量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总计
博乐市
16
阿拉山口市
11
精河县
13
温泉县
11
全州
24
14
13
51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总体管控要求
表3-1自治区总体管控要求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A1空间布局约束
A1.1禁止开发建设的活动
【A1.1-1】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项目。禁止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禁止准入类事项。除国家规划项目外,凡属于新增产能“三高”项目均不允许在全疆新(改、扩)建。
A1.2限制开发建设的活动
【A1.2-1】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环境准入和去产能政策,防止过剩或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符合国家煤电产业政策的新建煤电、热电联产项目烟气排放执行超低排放标准。除国家规划项目外,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重点区域内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电解铝、燃煤纯发电机组、金属硅、碳化硅、聚氯乙烯(电石法)、焦炭(含半焦)等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原则上不新批热电联产项目。重点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进行“倍量替代”,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须在项目所在区域内实施总量替代,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一般控制区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须进行“等量替代”,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执行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A1.3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活动的退出要求
【A1.3-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制定调整计划。针对环保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环保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环保投诉的现有企业,制定整治计划。在调整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其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A1.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重化工、涉重金属等工业污染项目;对已建成的工业污染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限期搬迁。
A1空间布局约束
A1.4其它布局要求
【A1.4-1】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自治区和各地颁布实施的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负面清单要求,符合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A1.4-2】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1.4-3】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涉VOCs排放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布设。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
A2污染物排放管控
A2.1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
【A2.1-1】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企业要按规定时限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
【A2.1-2】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城市禁止新(改、扩)建未落实SO2、NOx、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四项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倍量替代的项目;
【A2.1-3】优化区域交通运输结构,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降低大宗货物公路运输比重,减少重型柴油车使用强度,推进重点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由公路运输向铁路运输转移。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
【A2.1-4】促进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在重点区域进一步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重点领域产业结构升级、能源结构的优化和清洁高效利用、强化能效提升,通过加强能源资源节约,提升清洁能源比重,增加生态系统碳汇,降低单位GDP能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大气污染物防治协同增效,持续推进空气质量改善。
A2污染物排放管控
A2.1污染物削减/替代要求
【A2.1-5】全区所有城镇(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左右,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左右。
【A2.1-6】加强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全区70%左右的乡镇、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5%,其中: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0%,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30%。
【A2.1-7】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A2.3污染控制措施要求
【A2.3-1】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额敏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提高至一级A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博乐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所有县级以上城市以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
A3环境风险防控
A3.1人居环境要求
【A3.1-1】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定量风险评估,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
【A3.1-2】到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全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2020年达到98%以上,2030年保持98%;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2020年不低于90%,2030年达到95%以上。
【A3.1-3】2020年底,基本完成全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到2025年,全区地下水水质基本稳定。到2035年,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A3.2联防联控要求
【A3.2-1】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州县(市)之间上下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之间左右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A4资源利用要求
A4.1水资源
【A4.1-1】自治区用水总量2020年、2025年、2030年分别控制在550.23、536.15、526.74亿立方米以内。2020年底全疆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乌鲁木齐市达到30%以上),博斯腾湖、艾比湖、乌伦古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2020年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67%,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
【A4.1-2】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实施计划供水制度,坚决制止非法开荒。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A4.1-3】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与修复,实行地下水开采量与水位双控制度。
【A4.1-4】2025年、203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供水量控制指标分别为万m3、万m3。
A4资源利用要求
A4.2土地资源
【A4.2-1】2020年自治区土地资源利用上线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上线指标为428.73万公顷和354万公顷,建设用地总量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上线指标为185.73万公顷和130.76万公顷。
A4.3能源利用
【A4.3-1】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持续下降。
【A4.3-2】到2020年,第一产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56万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4299吨标准煤,比2015年下降5.07%。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8471万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4.6138吨标准煤,比2015年增长7.43%。扣减“三基地一通道”能耗后,工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9798万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2.8706吨标准煤,比2015年下降12.36%。第三产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2320万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能耗控制在0.3658吨标准煤,比2015年下降9.5%。
【A4.3-3】到2020年,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达到同类机组先进水平。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现全面达标。
【A4.3-4】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5%以上;年均替代电量保持10%~20%的增速。
A4.4禁燃区要求
【A4.4-1】重点控制区实施燃煤总量控制。各城市结合本地实际划定和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通过政策补偿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A4.4-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A4.5资源综合利用
【A4.5-1】到2020年,力争秸秆收集利用率达到85%以上。
【A4.5-2】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持续提高。
表3-2优先环境保护单元分类管控要求
管控要求
A5优先保护单元
A5.1生态保护红线区
【A5.1-1】生态保护红线按红线管控要求进行管理,禁止或限制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A5.1-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森林公园、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的区域进行污染环境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豁免的开发建设活动除外。
A5.2一般生态空间
A5.2.1水源涵养*
【A5.2.1-1】推进天然林保护和围栏封育,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治理土壤侵蚀,维护与重建湿地、森林、草原等生态系统,严格保护具有水源涵养功能的植被。
【A5.2.1-2】水环境功能区划目标水质为I、Ⅱ类水体岸边1公里范围内(有山体等自然阻隔地形,具备阻隔条件,确保不会对水体产生影响的除外),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高风险”的重化工、非金属矿采选、涉重金属等工业污染项目;现有“高污染、高风险”工业项目要强化治理、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严格控制水环境污染,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对存在严重环境问题的依法关停整改或取缔。
A5.2.2水土保持*
【A5.2.2-1】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发挥荒漠草原生态功能。同时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控制人为因素对土壤的侵蚀,恢复退化植被。保护草地植被,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河流水质。
【A5.2.2-2】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A5.2.2-3】严格保护植被、沙壳、结皮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原生地貌,防止水土流失。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并采取下列水土保持措施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一)坡面治理、沟道防护、山洪排导等工程措施;(二)造林、种草、封育保护等生物措施和生态修复措施。
A5.2.2水土保持*
A5.2.3防风固沙*
【A5.2.3-1】在风沙危害大的区域,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实行禁牧休牧,推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严格控制载畜量。加大退牧还草、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力度,恢复草地植被。
【A5.2.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采伐。
A5优先保护单元
A5.2一般生态空间
A5.2.4生物多样性维护*
【A5.2.4-1】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和乱猎。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控制,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
【A5.2.4-2】加强防御外来物种入侵的能力,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对生态系统的侵害。加强生态建设和管理,减少人为干扰,对其进行封禁,要维持好天然草地的生态平衡,保护好现有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A5.2.4-3】继续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风沙源治理、防护林体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结合,修复遭到破坏或退化的河湖鱼类产卵场,恢复河湖鱼类生态联系;继续实施禁渔区、禁渔期、捕捞配额和捕捞许可证制度;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外分布的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就地保护小区、保护点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民间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工程,通过禁牧封育、轮封轮牧等措施,限制超载放牧等活动,加强草原生态系统保护。
A5.2.5水土流失*
【A5.2.5-1】全面实施保护天然林、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在水土流失严重并可能对当地或下游造成严重危害的区域实施水土保持工程,进行重点治理。严格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生态监管,控制新的人为水土流失。
【A5.2.5-2】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A5.2.6土地沙化*
【A5.2.6-1】调整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大力发展草业,加快规模化圈养牧业的发展,控制放养对草地生态系统的损害。积极推进草畜平衡科学管理办法,限制养殖规模。实施防风固沙工程,恢复草地植被,大力推进调整产业结构,退耕还草,退牧还草等措施。
A5.3其他优先保护区
A5.3.1空间布局约束
【A5.3.1-1】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工业项目,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搬迁关闭。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
A5.3.2污染物排放管控
【A5.3.2-1】严禁水功能在Ⅱ类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A5.3.3环境风险防控
【A5.3.3-1】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珍稀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重点及涉密项目除外
表3-3重点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管控要求
管控要求
A6重点管控单元
A6.1空间布局约束
【A6.1-1】根据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严格控制重要水系源头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鼓励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化隔离带。
【A6.1-2】大气环境重点管控区内:禁止引进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业及工艺、园区规划的项目;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的、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自动化程度高的、具有可靠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的生产项目。
【A6.1-3】水环境重点管控区内:①工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推进生态园区建设和循环化改造,完善再生水回用系统,不断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对污染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责令停止超标排污,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治理等措施,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②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升城镇污水收集能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深度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安全处置污泥。③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规范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须按规范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推进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控制化肥、农药使用量,推进农膜回收及加工再利用,农药、化肥等包装废弃物的安全收集处置设施建设,降低农业污染负荷。
【A6.1-4】土壤环境重点管控区内:①重点管控园区管控要求:引入企业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特征污染物排放以及区域环境的状况,避免形成累积污染和叠加影响,严控不符合产业园区总体规划项目入园。加强入园企业风险管理,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入园企业应按规范强化地下水分区防渗等措施。园区及企业应按相关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②重点管控企业管控要求: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年度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确保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应按相关规范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涉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须经场地污染监测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并满足后续场地再开发利用土壤风险管控要求。③农用地污染风险重点管控区管控要求: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农药残留物、肥料残留物以及重金属元素指标超标风险,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加强土壤用途管控,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特定可食用农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污染耕地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
A6重点管控单元
A6.2污染物排放管控
【A6.2-1】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推进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所有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A6.3环境风险防控
【A6.3-1】定期评估邻近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A6.4资源利用要求
【A6.4-1】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结合自治区以及各地(州、市)相关要求,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
A6.5重点矿区要求
【A6.5-1】煤矿项目规模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并符合环保和安全准入要求。禁止新建非机械化开采的煤矿;禁止建设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改扩建矿井和120万吨/年以下能力的新建煤矿(喀什、克州、和田及个别边远缺煤地区除外);禁止新建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在吐哈、准东、伊犁3大区内核准新建120万吨/年矿井及400万吨/年露天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表3-4一般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管控要求
管控要求
A7一般管控单元
A7.1空间布局约束
【A7.1-1】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严格控制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焦化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增加产能,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原则上禁止建设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A7.2污染物排放管控
【A7.2-1】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
A7.3环境风险防控
【A7.3-1】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A7.4资源利用要求
【A7.4-1】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附件4
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表4-1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管控要求
管控维度
管控要求
B1空间布局约束
B1.1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B1.1-1】清理“三高”项目。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三高”项目是指能(水)耗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中准入值要求且污染物排放和环境风险防控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及有关产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三高”项目)。除国家规划项目外,凡属于‘三高’项目均不允许在全疆新(改、扩)建”。
【B1.1-2】严格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电解铝、水泥、钢铁、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过剩产能;禁止新(改、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29号令)中的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项目、不符合相应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禁止建设的项目。
【B1.1-3】禁止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和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B1.1-4】在艾比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荒漠化控制生态功能区,保护梭梭林及药用植物、保护沙漠植被、保护野生动物、防止荒漠化加剧。加强国家级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建设,草地禁牧。
B1.2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B1.2-1】保护好艾比湖、赛里木湖周边地区、博河流域的生态防护林地;做好天山北坡森林草原和准噶尔南缘防沙治沙区域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B1.2-2】同时需执行自治区和各地区的准入要求。
B1空间布局约束
B1.3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活动的退出要求
【B1.3-1】执行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准入要求
B1空间布局约束
B1.4其他管控要求
【B1.4-1】非金属矿采选行业、煤炭采选行业、电力行业、金属矿采选行业、有色金属冶炼行业、铸造行业、化工(电石、氯碱、焦化)行业、纺织行业、合成革与人造革行业应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修订)》要求。
【B1.4-2】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实现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B1.4-3】根据环境管理实际需要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以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主要产品产量低于错峰生产前为原则,因地制宜、因企施策推进重点行业采暖期生产工作;严禁实施“一刀切”。错峰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焦化、有色、铸造、化工、建材等符合错峰生产差异化条件的重点行业企业。
【B1.4-5】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在开发范围内因地制宜植树种草,在风沙侵蚀区域应当采取设置人工沙障或者网格林带等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B2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B2.1现有源提标
升级改造
【B2.1-1】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动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B2.2重点行业污染防治
【B2.2-1】石油天然气开发行业
(1)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禁止使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淘汰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2)石油开发单位应当建设清洁井场,做到场地平整、清洁卫生,在井场内实施无污染作业,并根据需要在井场四周设置符合规定的挡水墙、雨水出口和防洪渠道。散落油和油水混合液等含油污染物应当回收处理,不得掩埋。
(3)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定期对油气输送管线和油气储存设施进行巡查、检测、防护,防止油气管线或者油气储存设施断裂、穿孔,发生渗透、溢流、泄露,造成环境污染。
(4)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无毒、低毒钻井液。对已使用的有毒钻井液应当回收利用并做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对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水应当进行回收,经处理达标后方可回注。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回注或者外排。对钻井作业产生的污油、废矿物油应当回收处理。
(5)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油井套管破损、气井泄漏,污染地下水体。
(6)运输石油、天然气以及酸液、碱液、钻井液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当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渗漏、泄露、溢流和散落。
(7)石油、天然气开发过程中产生的伴生气、有毒有害气体或者可燃性气体应当进行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当经过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防治措施,达到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排放。
【B2.2-2】化工(焦化)行业
(1)焦化生产企业产生的焦炉煤气应全部回收利用,不得放散。新建焦炉要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置并配套建设相应除尘装置。应同步建设封闭煤场、废气脱硫除尘以及粉碎、装煤、推焦、熄焦、筛运焦等抑尘、除尘设施。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焦化企业生产废水应配套建设污水焚烧处理或蒸氨、脱酚、脱氰生化等有效处理设施,并按照设计规范配套建生产废水事故储槽(池)。熄焦水须闭路循环,酚氰废水处理合格后要循环使用,生产废水严禁外排。半焦(兰炭)生产的企业氨水循环水池、焦油分离池应建在地面以上。外排废水应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煤焦油及苯类化学工业产品必须回收,并鼓励集中深加工。备配煤、推焦、装煤、熄焦及筛焦工段除尘器回收的煤(焦)尘、焦油渣、粗苯蒸馏再生器残渣、苯精制酸焦油渣、脱硫废渣(液)以及生化剩余污泥等一切焦化生产的固(液)体废弃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处理和利用,不得对外排放。
(4)焦化行业炼焦生产至少须达到《清洁生产标准炼焦行业》(HJ/T126)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其他生产过程(焦油加工、粗苯精制)参照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执行。
B2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B2.2重点行业污染防治
B3
环 境 风 险 防 控
B3.1联防联控要求
【B3.1-1】完善兵地大气污染同防同治协调机制。建立新疆兵地大气污染防治联合攻坚指挥部及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细化成员单位联防联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会议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地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
【B3.1-2】创新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机制,探索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交叉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联合查处跨界的大气污染案件,及时通报事故性排放信息。
【B3.1-3】统一兵地同防同治考核评估体系。以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属地管理与区域协同相结合,探索建立兵地同防同治考核评估体系,进行空气质量改善、任务工作落实双考核。
【B3.1-4】同时需执行自治区和各地区的准入要求。
B4资源 利用 效率 要求
B4.1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B4.4-1】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持续实施“65%+”节能设计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附件5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表5-1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总体管控要求
管控类别
总体管控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1.1严格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空间布局约束”和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管控要求中“B1空间布局约束”管控要求。
1.2博乐市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3门类8大类11中类11小类;温泉县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2门类6大类8中类8小类。
1.3博乐市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7门类13大类18中类18小类;温泉县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7门类13大类17中类17小类。
1.4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1.5博尔塔拉河、精河、库松木切克(大河沿子)河、鄂托克赛尔河、艾比湖及湖滨区等自然水域为常年禁渔区,禁渔区内严禁一切捕捞行为。4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治州境内各类水库、水利设施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一切捕捞行为。
1.6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禁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染。
1.7禁止生产和销售农膜厚度小于0.01毫米、耐候期小于180天等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农膜。
1.8禁止在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涵养区内探矿、采矿,已有的限期退出,保护好“金”字招牌。
1.9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1.10不得沿博河中桥断面以上流域河岸新建“十大”重点行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污染工业项目,重污染工业项目优先进入工业园区。
空间布局约束
1.11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兴办砖厂、灰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②严格禁止在耕地集中区域内建设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制造、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
③不得在永久基本农田内新建项目,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除外,高标准农田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2014)第6条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④不得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项目。
1.12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已建成的取水工程予以拆除:
㈠不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㈡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
㈢因地下水开采可能引起地面沉降等严重地质灾害;
㈣可能造成地下水资源污染;
㈤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来水供水可满足需要;
㈥利用地表水供水且可满足用水需要;
㈦可能对生态系统产生影响。
②地下水用水总量压减至控制指标前,不得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凿、更新机电井。除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生态建设新增用水(通过压减本区域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等量置换新增取用地下水)和农业二轮承包土地、牧民定居饲草料地更新机电井(符合博州党办发〔2008〕43号《自治州牧民定居饲草料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且确实种植饲草料)外,暂不受理新凿和更新机电井申请。
③在地下水禁采区,除城乡生活饮用水或战略储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需要取水外,原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封停。
④完成已建机井的排查登记工作,现有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限期关停。
空间布局约束
1.13关于水源涵养功能区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①允许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的建设。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
②允许开展天保工程、草原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矿区生态修复等一切有利于提升水源涵养功能的生态保护工程。
③禁止在冰川区进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在永久积雪区,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交通运输、电力输送等重要基础交通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④控制水污染,减轻水污染负荷,禁止导致水体污染的产业发展。
⑤限制各种损害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过度放牧、道路建设等。关闭和取缔非法矿山、矿点,开展矿区生态修复。
1.14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①允许实施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以生物多样性重要功能区为基础,完善自然保护区体系与保护区群的建设。
②禁止对野生动植物进行滥捕、乱采、乱猎。禁止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功能区引进外来物种。
③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与重要物种栖息地,限制或禁止各种损害栖息地的经济社会活动和生产方式,如无序采矿、毁林开荒、湿地和草地开垦、道路建设等。防止生态建设导致栖息环境的改变。
污染物排放管控
2.1 严格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2污染物排放管控”和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管控要求中“B2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
2.2 提高博尔塔拉河、精河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水平,控制博尔塔拉河、精河流域COD、氨氮等污染物入河量。
2.3 十四五期间,全州SO2、氮氧化物(NOX)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以内。
2.4 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与达标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75%,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为9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0%,重点企业产生的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保持100%;
农村生活垃圾实现集中收集,实现90%村镇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88%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5%以上。
污染物排放管控
2.5 现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应限期展开提标升级改造,全面实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烟气脱硫工程。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强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其二氧化硫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现有铜冶炼企业应展开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现有有色金属、制革行业应开展清洁化改造,现有制革行业应展开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其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行业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3.1 严格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3环境风险防控”和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管控要求中“B3环境风向防控”管控要求。
3.2 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建立流域上下游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施联防联控。
3.3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州县(市)之间上下联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之间左右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实行联防联控。
3.4 开展温泉—精河—阿拉山口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编制联防联控规划,建立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3.5 建立自治州和第五师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施行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构建兵地联防联控。
3.6 建立行政区域之间土壤污染左右联动应急响应体系,建立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防联控。
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4.1 严格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管控要求中“B4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管控要求。
4.2 2025年,博州用水总量控制在97629万立方米以内(博乐市32712万立方米、阿拉山口市1850万立方米、精河县31035万立方米、温泉县32032万立方米)。
4.3 2025年,博州地下水用水量控制在22017万立方米以内(博乐市13382万立方米、精河县7921万立方米、温泉县714万立方米)。
4.4 到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4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以上。
4.5 食品发酵、有色金属冶炼、纺织、盐化工、制革、水泥等高耗水行业取用水量应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4.6 十四五期间,博州能源消费达到自治区下达的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
表5-2博乐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博乐市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1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要求中【B1.1-4】【B1.2】条要求。
3.禁止在冰川区进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在永久积雪区,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的交通运输、电力输送等重要基础交通设施,禁止进行任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博乐市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2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博乐市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博乐市生物多样性维护与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要求中【B1.1-4】【B1.2】条要求。
博乐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1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一般生态空间【A5.2】条要求。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博乐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2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一般生态空间【A5.2】条要求。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博乐市优先保护单元7
1.严格执行各类法定保护地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3】条。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工业项目,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搬迁关闭。
博乐市博州五台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A6.1】条要求。
2.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项目。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不得新建规模低于4000吨/日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对于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炉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的应在2000吨/日及以上规模。
3.新建矿山企业开采规模不得低于博州矿产规划中的最低开采量。
4.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5.上峰水泥、博海水泥、精昆水泥三家水泥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按时实行错峰生产。
6.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7.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禁止矿山废水、废气、废渣的无序排放。
污染物排放管控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6.2】条要求。
博州五台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行政区划在精河县,管理权限在博乐市)
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风险防控
1.博州五台工业园区应建立大气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水泥、矿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2.园区内工业用水重复率应达98%。水泥等高耗水行业取用水量应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博乐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部分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供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4.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污染的火电、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1)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5.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残余物;禁止将残余物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处置。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6.不得在人口聚集区等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7.合理布局养殖区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博乐市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0%;县城、重点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60%、30%以上。
2.单元内的锅炉、塑料加工行业等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力争达到90%以上。
5.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新疆博圣酒业原址用地在拟转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之前要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
3.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2.全州住宅小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0%以上。建成区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40%以上。
3.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要求中【B4.1】条要求。
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1】条要求。
2.地下水限采区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禁止排放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物、“三致”污染物含量高的项目;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项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项目;污染难以治理或环保设施不稳定达标的项目入园。
4.限制严重依赖水资源的高耗水项目,如造纸、印染等行业入园。
5.现役低效、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50%以上。
6.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单元内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产生大量废水的糖业、酿造、畜禽屠宰、油脂加工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酿造、制糖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博乐市重点管控单元4
空间布局约束
1.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2.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污染的火电、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
3.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博乐市重点管控单元4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4.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1)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5.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6.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建材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博乐市重点管控单元5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1】条要求。
2.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污染的火电、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
3.禁止废水含难降解的有机物、“三致”污染物含量高的项目;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项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项目;污染难以治理或环保设施不稳定达标的项目入园。
4.限制严重依赖水资源的高耗水项目,比如造纸、印染等行业入园。
5.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单元内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1.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应建立大气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石材、矿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博乐市重点管控单元5
重点管控单元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空间布局约束
1.地下水限采区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执行博州总体准入清单中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地的空间布局约束要求。
3.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环境风险防控
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的塑料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禁止新增除战略储备、旱灾、火灾、地震等应急需要外的取用水。
2.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博乐市一般管控单元1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新建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矿产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占有矿石资源储量与矿山开采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配套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资质条件。
2.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3.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4.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
5.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6.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7.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博乐市一般管控单元1
一般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的采矿、集约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等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采矿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博乐市一般管控单元2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
2.新建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矿产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占有矿石资源储量与矿山开采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配套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资质条件。
3.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4.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5.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6.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博乐市一般管控单元2
一般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采矿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博乐市一般管控单元3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
2.对阿拉套山草原、别珍套山草原,科古琴山草原和博罗科努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3.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表5-3阿拉山口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阿拉山口市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阿拉山口市物多样性维护与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1】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要求、【A5.2.4】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2.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中【B1.1-4】条要求。
3.禁止在艾比湖自然保护区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的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在河道入湖口附近开采地下水。禁止向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倾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有害物质。
对郁禁止在闭度0.1以上的胡杨疏林地和覆盖率30%以上的荒漠灌木林地进行任何破坏植被的活动。对沙化的荒漠,要封沙育林,引洪育林,飞播造林和人工植树种草,促进林草植被的恢复。
阿拉山口市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1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一般生态空间【A5.2】条要求。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阿拉山口市优先保护单元5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各类法定保护地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3】条。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工业项目,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搬迁关闭。
阿拉山口市综合保税区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1】条要求。
2.限制高水耗的企业入区。
3.限制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企业入园。
4.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6.2】条要求。
2.保税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100%。工业废气处理率达100%。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达到100%;生活垃圾处理率100%,其中无害化处理率100%。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农副食品加工、油气仓储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粮油、面粉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2%以上。
阿拉山口市华坤工贸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6.1-4】条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现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应限期展开提标升级改造,全面实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烟气脱硫工程。新建烧结机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加强工业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治理,其二氧化硫排放应达到国家或自治区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现有铜冶炼企业应展开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现有有色金属、制革行业应开展清洁化改造,现有制革行业应展开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其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行业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1.土壤环境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有色金属冶炼高耗水行业取用水量应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阿拉山口市金三角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1】条要求。
2.禁止引入废水中含难降解有机物、“三致”污染物含量高的项目;废水经预处理达不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纳标准的项目;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及“新五小”企业项目;污染难以治理或环保设施不稳定达标的项目入园。
3.限制严重依赖水资源的高耗水项目,比如造纸、印染等行业入园。
4.现役低效、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50%以上。
5.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阿拉山口市金三角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6.2】条要求。
2.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单元内新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1.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酿造、制糖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阿拉山口市城区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1】条要求。
2.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3.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残余物;禁止将残余物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处置。
4.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高污染的冶金、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
5.现役低效、排放不达标炉窑基本淘汰或升级改造,先进高效锅炉达到50%以上。
6.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有色金属、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3.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阿拉山口市城区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风险防控
1.博州雪克皮业有限公司已停工停产,其厂址用地在拟转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之前要进行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制革、有色金属冶炼、木材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2.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制革等高耗水行业取用水量应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3.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要求中【B4.1】条要求。
阿拉山口市一般管控单元1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2.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3.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阿拉山口市一般管控单元2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2.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污染物排放
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
阿拉山口市一般管控单元3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
2.禁止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3.新建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矿产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占有矿石资源储量与矿山开采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配套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资质条件。
4.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5.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污染物排放
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矿业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表5-4精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精河县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1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执行博州总体准入清单中有关水源涵养区功能区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在冰川区进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3.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精河县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单元2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执行博州总体准入清单中有关水源涵养区功能区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精河县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精河县艾比湖流域生物多样性维护与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1】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要求、【A5.2.4】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
2.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总体中【B1.1-4】条要求。
3.禁止在艾比湖自然保护区内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的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在河道入湖口附近开采地下水。禁止向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倾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等有害物质。
4.禁止在郁闭度0.1以上的胡杨疏林地和覆盖率30%以上的荒漠灌木林地进行任何破坏植被的活动。对沙化的荒漠,要封沙育林,引洪育林,飞播造林和人工植树种草,促进林草植被的恢复。
5.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保护区内的湖面、滩涂、河流、池塘、湿地进行捕捞水生生物和从事水生生物养殖生产。艾比湖现有进行盐业生产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及时处理盐副产品,对已成为浮尘污染源的,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治理。
6.加强对盐桦等极少物种的生态保护。
精河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一般生态空间【A5.2】条要求。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精河县优先保护单元6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各类法定保护地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3】条。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工业项目,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搬迁关闭。
精河县精河工业园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1.1-1】、【A1.2-1】、【A1.3-1】条要求。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中【B2.1】条要求。
2.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地下水开发利用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5.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残余物;禁止将残余物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处置。
6.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6.2】条要求。
2.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环境风险防控
1.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纺织加工、盐化工、建材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精河县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中【B1.2-1】条要求。
2.单元内涉及农田部分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在临近永久基本农田区域新增排放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开发建设活动。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供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4.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残余物;禁止将残余物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处置。
5.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禁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染。
6.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养区内已有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立即搬迁退出。
7.精河等自然水域为常年禁渔区,禁渔区内严禁一切捕捞行为。4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治州境内各类水库、水利设施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一切捕捞行为。
8.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
2.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精河县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风险防控
1.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塑料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4.1】条要求。艾比湖周边县(市、区)处理达标后再生水全部回用或综合利用,严禁排入河湖和湿地。
2.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要求中【B4.1】条要求。
3.到203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
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1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对博罗科努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2.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以及A7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资源利用效率
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2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2.单元内涉及农田部分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坚决清理整顿精河、大河沿子河等河道非法采矿采砂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4.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5.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6.对博罗科努山草原、科古琴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的采矿区、塑料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4】条。到203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
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3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
2.单元内涉及农田部分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库松木切克(大河沿子)河等自然水域为常年禁渔区,严禁一切捕捞行为。4月1日至7月31日为自治州境内各类水库、水利设施禁渔期,禁渔期内严禁一切捕捞行为。
4.坚决清理整顿大河沿子河河道非法采矿采砂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5.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6.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7.对科古琴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3
一般管控单元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设计消纳量为每亩土地500-600千克粪肥。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
4.适养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应完成标准化改造,实现全县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5.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采矿区、垃圾填埋场、塑料加工等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3.畜禽养殖业必须设置废渣的固定储存设施和场所,储存场所要有防止粪液渗漏、溢流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4】条。到203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4。
精河县一般管控单元4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2.对阿拉套山草原、别珍套山草原,科古琴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3.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表5-5温泉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管控要求
温泉县天山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优先保护的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执行博州总体准入清单中有关水源涵养区功能区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在冰川区进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温泉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的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的空间准入要求。
2.执行博州总体准入清单中有关水源涵养区功能区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禁止在冰川区进行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3.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温泉县博尔塔拉河优先保护的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的空间准入要求。
2.博尔塔拉河河岸执行博州总体准入清单中有关河流沿岸空间布局约束的要求。坚决清理整顿博尔塔拉河河道违法采矿采砂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温泉县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优先保护的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生物多样性保护【A5.2.4】的空间准入要求。
2.禁止在北鲵保护区内进行砍伐、狩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禁止在北鲵保护区核心区内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温泉县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区优先保护的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区【A5.1】条要求。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温泉县一般生态空间优先保护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3】条。
2.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中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
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温泉县优先保护单元7
优先保护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严格执行各类法定保护地相关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2.执行自治区总体准入要求中【A5.3】条。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的工业项目,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搬迁关闭。
温泉县城镇重点管控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部分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供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4.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1)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2)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5.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残余物;禁止将残余物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及个人处置。
6.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其他要求。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与达标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2.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3.单元内新、改、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4.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设计消纳量为每亩土地500-600千克粪肥。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5.全面完成适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各乡镇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生产、存储危险化学品及产生大量废水的农产品加工等企业,应配套有效措施,防止因渗漏污染地下水、土壤,以及因事故废水直排污染地表水体。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资源利用效率
1.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要求中【B4.1】条要求。
温泉县一般管控单元1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
2.单元内涉及农田部分执行博州总体准入中关于耕地空间布局约束的准入要求。
3.坚决清理整顿河道非法采矿采砂活动,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4.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
5.新建矿山采矿规模不低于矿产规划确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山占有矿石资源储量与矿山开采规模及矿山服务年限相匹配,具备与矿山开采规模相配套的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资质条件。
6.执行克奎乌—博州片区【B1.4-2】要求。
7.加强尾矿库监督监管。对已关闭矿山、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逐步展开治理恢复。
8.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格禁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污染。
污染物排放
管控
1.单元内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2.单元内新、改、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3.限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设计消纳量为每亩土地500-600千克粪肥。无相应土地消纳养殖废渣、废液的畜禽养殖场必须配套建设相应加工(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设施。限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5%以上。
4.全面完成适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各乡镇规模养殖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
2.产生、利用或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过程中,应配套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温泉县一般管控单元2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一般管控单元【A7.1】条管控要求,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2.对阿拉套山草原、别珍套山草原,科古琴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3.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污染物排放
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资源利用效率
温泉县一般管控单元3
一般管控单元
空间布局约束
1.执行自治区总体和克奎乌-博州片区准入清单的要求,以及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A7.1】。
2.对阿拉套山草原、别珍套山草原,科古琴山草原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实施草场阶段性禁牧,其他地区实行季节性休牧、划区轮牧。
3.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1.执行自治区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中【A7.3】条。加强草地保护,防止水土流失。
资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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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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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发布于:2024-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