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同居”与“事实婚姻”不是一回事,判断的标准在于男女双方开始共同生活的时间。(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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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同居”是“事实婚姻”吗?在我国现阶段如何判断“同居”与“事实婚姻”?》发布于:2024-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