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流企业开具6%发票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温州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州税稽罚〔2023〕130 号

处罚事由:2022年你单位替杭州某某捷达快运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业务,并开具了税率为6%的服务类增值税发票,全年这部分业务量共计含税金额.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该项业务应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造成少缴增值税29257.0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24元。以上违法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偷税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0281.04元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有人可能会疑惑:物流公司运输货物,为他人提供“物流辅助服务”,开具6%的发票为什么会被处罚呢?

用案例分析一下:

假如某公司是一家物流企业,A企业将一批货物交给某公司运输,某公司又将这批货物委托B公司运输,他们互相开具发票如图所示:

如果这样开具发票的话,就有问题,某公司作为物流企业是涉嫌偷税漏税的!

某公司收到B公司的交通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后,然后全部给A企业只开具6%的“物流辅助服务”,显然是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不符,存在明显的逃避纳税行为。

某公司提供给货主的服务是:物流辅助服务+交通运输服务

虽然后者不是某公司自己提供的,但是相当于是“转销”服务,也是增值税应税范围。由于二者服务的税率不一致,因此某公司构成兼营行为。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但是不是所有的高税率购进,低税率卖出都是不被允许的呢?比如:购进按13%税率抵扣,能开9%或6%的发票吗?

按13%购进能开9%或6%吗?

当然可以。

举两个例子:

以上两个案例,涉及的是增值税中一项特殊销售行为:混合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混合销售要想成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即向同一客户销售);

2、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应税行为。

此时的税务处理如下:

依据主业纳税。

①以销售货物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②以销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再举两个例子:

注意:以上两种行为必须是在一般计税方法下,才可以抵扣进项税,若是采用的简易计税方法,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

所以,在日常经营中,增值税并不是进项13%抵扣,销项就要按照13%来开票。

特殊的税筹:增值税税率13%→9%如何实现!

一、4种业务,13%变9%

二、3种业务,9%变6%

注:导图中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务依据。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作者:admin,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墨迹游戏网

原文地址:《财务开错发票税率,税局定偷税!》发布于:2024-12-02